集体土地合同

时间:2024-07-15 21:51:39
集体土地合同范文汇编十篇

集体土地合同范文汇编十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集体土地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集体土地合同 篇1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负责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四至,总面积平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三,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元人民币/平方米(亩),共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八,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公章)

乙方:

二0xx年月日

集体土地合同 篇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的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产已作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甲方出售的上述房产基本情况为(1)混凝土基础结构办公室三层,总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2)星棚结构5个:生产车间、宿舍总面积5200平方米。甲、乙双方拟订交易上述房产的全部,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

上述房产若有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则该账户房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如没设立该账户的,则所设立责任随房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 元整( 1470000元),按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360元计算,星棚结构每平方米255元计算。甲方已于签订合同当日收到乙方以现金形式给付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 1470000元)。

三、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决定中途不卖或逾期10天仍未交付房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赔偿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给乙方。

六、办理上述房产所需缴纳的税费,均由甲方缴纳。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合同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十、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集体土地合同 篇3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xx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xxxx(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xx年,从xx年 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xx元,共xx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xx元(大写:xx)。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xx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xx月xx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 ……此处隐藏13288个字……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

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必须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审视,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

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减少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十分正确的,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 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枰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与此对应的,如果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能够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情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带来的巨大收入才保证了村民在现阶段有能力进行居住条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说,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第一点好处。第二个好处,确认此类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间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国家虽然正在大力发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单一的渠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全部问题,多头并举更能加快进程。第三, 也是很实际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

集体土地合同 篇10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出租宗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乙方承租的土地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第三条 本合同下的地块面积,宗地位于*****区内。其位置及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为5年,自20xx年日起至XX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途以国土部门批准为准。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乙方需要在该地块上建造相关建筑设施,需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租金为每年每亩**000元,年租金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交清本年度的租金。

第八条 乙方如逾期不交或未全部付清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下的地块填土、平整及铺场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的前三年,即20xx年至20xx年,甲方优惠乙方租金每年1.5万元人民币,作为抵算乙方上述土地基础工作的费用。

第十条 乙方在承租土地上的经济开发活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或集体重点建设,需要使用承租宗地土地的,甲乙双方都应服从。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应依照规定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本宗地具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宗地,须在距期满前60日内向甲方提出,并报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承租手续。

第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件,与本合同同时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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